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約10年前與只有6至7歲的胞妹亂倫,又曾要求妹妹手淫和口交等。法官李素蘭昨日(8日)聽取陳詞後,已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今日(9日)正式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經考慮後表示不會就裁決上訴,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L.H.C.N.(現年24歲),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另外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庭上亦有播出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他稱與妹妹首次性交時,他已年滿十歲,事主則年約6至7歲,他在得到妹妹同意後才性交,稱無迫妹妹口交、性交及手淫,強調無強姦她。被告之後亦提到大約讀中二至中三時,從妹妹口中得知大哥也對她做過同樣的事。妹妹最終壓力爆煲,曾經想自殘及輕生,最後更須入院治療,後來妹妹向社工透露事件,再轉告了父母。辯方曾指被告被捕後曾遭警員拳擊左腰,又斥他「做乜嘢搞咁細嘅細妹」及「係咪無人性」,指被告在威嚇下作出招認,更指警員曾叫被告「作性侵事件」,警員否認。
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
控方在開審時已表明女事主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在審訊第5日向陪審團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當時未滿14歲的被告,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法律推定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錯誤而堅持作出有關行為,否則只會歸類為頑皮或幼稚惡作劇。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