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嫌賄賂非洲官員一案中,在美國紐約聯邦法院被裁定8項控罪名中,其中7項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判監65年。法官明年3月14日判刑。
何志平被控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和洗黑錢等8項罪名,包括串謀清黑錢及違反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當中7項罪成,主要指何志平將賄款經美國的銀行,匯到乍德及烏干達的戶口,每項最高判監5年至20年。
69歲何志平聞判後並無表情。他離開法庭時以廣東話向記者表示:「預咗都係咁」。代表律師表示,未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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