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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3:13:45

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警提上訴證「行動呼號」制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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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警提上訴證「行動呼號」制度有效

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警提上訴證「行動呼號」制度有效。(資料圖片)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認為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前年裁定其中4人以及記協勝訴,並指警方以行動呼號及編碼取代展示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

上訴庭批准警方提交部分新證據

警方不服裁決,前年12月提上訴,並在7個月後申請呈交兩項新證據,澄清行動呼號被指無效的事件。上訴庭認為警方確保行動呼號有效運作等證據,足以影響最終裁決,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今(16日)批准警方新增部分證據。

而警方提出兩項新證據中,前者用以證明其確保所採取的措施用以替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以及「字母數字式代碼」制度有效運作。後者則是警察投訴課提供最新數據,包括有多少宗個案是當申訴人不知道警員代號,但投訴課仍能辨認肇事警員。

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認為,若能證明警方如何執行有關使用行動呼號及編碼的制度,足以左右原審的裁決,而相關的新證據正可有助了解該新設的制度是否有效,因此准許在上訴時加入。至於投訴警察課的數據方面,上訴庭認為與覆核案無關,且不會影響裁決,故拒絕批准警方加入該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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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識別警員身分 投訴人將受擺布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前年頒下宣判書時指出,當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他指出,獲《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保障的權利屬於絕對、不容減損的權利,就算於出現公眾危機的情況下,相關權利仍必須受到政府的尊重及法庭的保障。

而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投訴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擺布,由警方決定是否對個別警員作出法律或紀律處分。他引述案例稱,調查警員不當行為的責任在於政府,而相關調查必須是獨立,且可辨識被投訴者的個別身份的功能,以作追責,相關的投訴亦需即時及合理地處理。就本案而言,相關調查中需要能辨識出,遭投訴過分使用武力警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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