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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17:31:31

修例風波|男經理「私了」剷路的哥囚3年 律政司覆核獲批加刑至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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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深水埗示威現場有的士剷上行人路後撞傷兩人,涉事的士司機被拉落車襲擊致受傷,其中男經理承認暴動及非法集結時蒙面兩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今(21日)向上訴庭提出覆核,指事件嚴重,施襲者近乎喪失理智下以致命武器施襲。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批准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判刑過輕及或原則有錯,須作糾正,以6年半為判刑起點,答辯人認罪,減刑至52個月,基於本案屬覆核刑期,酌情減刑3個月,更改刑期至49個月。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張子龍(32歲),報稱公司經理

律政司:原審法官判刑過輕

申請一方指出,原審法官應考慮整體為嚴重事件,事件涉及暴動,的士司機被襲致嚴重受傷,現場亦有不同致命武器,包括鎚及削尖武器,亦有財物損失。申請一方認為,原審法官考慮後作出之判刑值得商榷,超出合理範圍,判刑過輕。申請一方續指,本案具有13項嚴重之處,性質明顯嚴重,即使如原審法官定性為中度嚴重,以同類機場襲擊案例而言,即使沒有刑事紀錄的被告,法官亦以5年為判刑起點,本案則以4年半為判刑起點,明顯過輕。申請一方指,答辯人最早釋放日期為7月20日,相等於實質服刑已2年,因此更改刑期亦不會構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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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一方於庭上播放部分案發時片段,指現場有堵路情況,在場人士公然以黑衣及蒙面裝束施襲,受襲司機血流披面,並無任何反抗,施襲者於光天化日下,以致命武器於近乎喪失理智下施襲,過程兇殘,種種情節顯示為嚴重,原審法官亦未有充分考慮「私了」情節,定性事件為「中度」嚴重屬犯錯,量刑基準過輕。上訴庭指出,案中的士司機受不知名人士襲擊,致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傷兩名女途人,認為這部分亦加重罪責,質疑申請方未有提及,問及申請方會否要求上訴庭考慮。申請一方表示會作依賴,因具有暴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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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質疑: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是否恰當

答辯一方回應指,答辯人並非有預謀襲擊事主,暴動曆時僅5分鐘,答辯人只踏前一步襲擊事主兩下,以4年半判刑起點非明顯不足。原審法官認為本案屬偶發性,亦有其合理性。

上訴庭則認為,當的士撞向兩名女途人,答辯人並非前往救人,反而接過途人遞上的口罩後襲擊事主,答辯人擠身前往事主的位置,不可能是偶發性或誤打誤撞,屬有意識的舉動及作為,上訴庭質疑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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