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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4:31:54
日報

兩成受訪者歷「偷除套」性暴力 僅3.5%報警 團體促改革性罪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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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協會研究發現,兩成受訪者曾經歷偷除套的性暴力。

進行性行為時使用安全套,是保障雙方安全的重要方式。「未經同意下移除安全套」(或稱「偷偷除套」)是指一方在性交過程中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移除安全套,在部分國家列為性侵行為。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發表「未經同意下移除安全套」的性暴力受害者經歷研究,發現兩成受訪者曾經歷上述性暴力行為,當中兩成受害人未有任何跟進;僅3.5%報警求助。協會促請政府盡快就性罪行改革修例,無分性別地明確加強保障,同時改進現存支援服務。

《偷偷除套等於性侵──「未經同意下移除安全套」及相關性暴力經驗調查研究報告》分為問卷和訪談部分,問卷在去年10月至本年2月進行,收回277份有效問卷,64.6%為女性,26%為男性,其他性別佔9.4%。研究發現,95.3%受訪者能指出「偷偷除套」違反性同意中的知情原則,74.4%認為情況屬性侵。協會指,據性暴力普遍定義,違反當事人性同意的性行為等同於性暴力,但上述落差反映部分受訪者對性暴力的認知仍存一定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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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成受害人未有任何跟進

受害情況方面,57人曾經歷「偷偷除套」,佔整體20.6%,顯示相關行為並非罕見;侵犯者最多為親密伴侶和網友,分別佔40.4%和36.8%。事後求助方面,最多人尋求「性病檢測」和「緊急避孕」,分別佔47.4%和40.4%;而21.1%受害人事發後未有任何跟進處理;僅2人報警求助,佔3.5%,反映絕大部分受害人都不會選擇循刑事司法途徑處理事件。

協會與10位曾經歷上述性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作深入面談。研究發現,受害人們均能界定「偷偷除套」有違性意願及知情同意的原因。事主Lily(化名)認為,無套或內射只能夠發生在認可的親密伴侶身上。她又指,侵犯者是在未經受害人同意及允許下進行無套性交,不但分別涉及罔顧、欺詐,亦違反了受害人對進行有套性交、參與安全性行為之意願。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資深研究主任邱志衡表示,研究發現受害人求助上困難重重,因相關詞彙在香港並不普及;加上主流社會對性議題的保守態度,受害人憂被質疑。再者,目前本港法例缺乏清晰針對此類性侵行為的法律條文,亦缺乏一個對於「性意願」或「知情同意」完善且明確的法律定義,制度缺陷令受害人難以尋求司法公義。

協會建議改革性罪行相關法律條文

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建議,政府於性罪行改革條例中就「同意」訂立清晰且明確的法律定義,並增設「不能合理視作構成同意情況」的列表,將「偷偷除套」等違反安全性行為共識的性侵犯行為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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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莊子慧又表示,在缺乏相應的詞彙的情況下,令受害人也不確定是否屬於性侵,求助時困難重重,可見教育十分重要,特別是對相關專業人員包括醫護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培訓。她續指,考慮到受害人對緊急醫療支援的需要,相關醫療資訊應更透明,使受害人更容易獲取支援,尤其包括緊急避孕藥和HIV暴露後預防性投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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