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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7:55:00

已婚男教師指插女生下體非禮罪成 官:無論引誘多大應有自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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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男教師涉嫌非禮當時約14歲的女生罪成。(資料圖片)

一名已婚男教師涉嫌非禮當時約14歲的女生罪成。(資料圖片)

一名沙田區的中學已婚男教師,涉嫌在2013年至2015年間,趁妻子不在家,兩度非禮當時只有14歲至15歲的未成年女學生,包括以指插其陰道、撫摸乳房及迫女生摸其下體教手淫等,事後又多次向對方發包括「幾時同我X」、「條巨X畀你融化咗」等情慾短訊,案件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裁定被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非禮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創傷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37歲,英文名顯示C.C.H,控罪指他在2013年11月29日及2015年3月中某日,在荃灣寓所對女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X,而女事主X事發時只有14歲至15歲,早前被告否認控罪。

官:16歲以下兒童無能力同意接受他人性行為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女事主X在法庭的證供清楚堅定及充滿細節,雖偶有遲疑,但最終也能說出成年人也感尷尬的情節,故相信她為誠實證人,接納其證供,儘管女事主X對被告有愛慕之意,每次事後都原諒被告,惟兩人權力地位不對等,被告身為老師,女事主年僅14歲,即使女事主「半推半就」下同意被告行為亦無關宏旨,因為法律上16歲以下兒童是無能力同意接受他人性行為。

法官續指,法例是要保護心理生理均未發展成熟的兒童,以免對其成長有不良影響,亦避免他人為一己私欲而乘虛而入,尤其是教育工作者責任更重,強調無論引誘多大都應有基本的自制能力,以學生福祉為重,不應濫用其地位及學生的信任率性而為。

案情指,被告是女事主X的中二數學教師及中三班主任,在2013年11月29日,女事主X受被告邀請赴被告家溫習數學考試,期間被告叫X到他的房間,之後開始親吻及撫摸她的身體和乳房,並用手指插X的陰道;到2015年3月中,被告接載女事主X到他家後,之後就帶她入房並親吻她,繼而脫光她的衣服,並用手撫摸其乳房,並觸及其私處等。至於被告兩次涉嫌非禮女事主X後,與她進行多次情慾對話。女事主X在2019年1月8日就事件報案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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