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遭入稟指違反經理人合約,余毓興稱被其稱呼為「契爺」及提出當經理人。 (資料圖片)
女藝人張栢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日(3日)於高院開庭審訊。
稱與張柏芝父親為多年好友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張柏芝。原告方今傳召余毓興出庭,余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接受辯方盤問。余陳述書提到自己與張柏芝父親為多年好友,案發前已和張柏芝相識,對方亦稱呼自己為「契爺」。辯方盤問則指,張柏芝在2011年前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其為「契爺」,余不同意。
辯方續指,最初由張柏芝的助手先接觸余,並詢問余有沒有方法尋得4,000萬元;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先提出,並非如陳述書所稱因對張柏芝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對方,純粹是商業考慮,余不同意。
余又供稱,2011年張柏芝受離婚及「艷照門」事件影響,向他諮詢意見時獲建議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其後張柏芝提出由他當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余當時的資金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作保障。
張柏芝表示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法官關注到,余稱張柏芝會簽署經理人合約,與該4,000萬元無直接關係。余則稱,因為張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當經理人,又指當時自己已指出于東仍未能確認能否提供4,000萬元,但張柏芝已表示一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兩人在翌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