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擬訂附屬法例為國安公署履職提供保障,公署履職場所列禁地,消息稱非針對任何案件。(吳康琦攝)
政府提出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就涉及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以及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作出建議。保安局聯同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訂立附屬法例能夠更好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3項特別情況下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當局認為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當局建議在附例中訂明,在有關情況下,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披露調查資料 建議訂明罪行
政府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防止被公署調查的證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特區政府建議在附例中訂明罪行。
特區政府又提出,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
禁地範圍不涉私人民居 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為使國安委統籌、協調香港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當局建議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另外,附例亦訂明,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當局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而禁地範圍不涉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不會賦予公署新權力 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當局說,訂立附屬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以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不會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讓公眾明白附例對維護國安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表示,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例的立法程序,並會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例在刊憲當日實施。
消息指無針對任何案件 訂禁地將列座標
政府消息人士強調,修例建議並無針對任何案件,重申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被問到為何在《國安條例》生效一年始草擬附屬法例,他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係頭等大事,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工作從來都進行緊。」
至於擬議附屬法例提及的禁地,消息人士指會有不同方式劃定,大原則是要清晰,亦相信國安公署都不希望有公眾誤闖禁地。他續說,禁地需要藉行政長官刊憲宣布某地方為禁地,要經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不存在公署要到一個地方調查和蒐證,該地方就立即變禁地的做法,初步計劃在法例列明地點和座標,「唔係隨隨便便改變嘅事情。」
不存在警員直接聽從公署命令
附屬法例草案又提到,當國安公署在港行使管轄權,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都要協助、便利和配合。消息人士稱,警員是公務員一部分就有責任協助和提供便利,惟公署和港府執行職務有主次之分,特區政府只是有義務提供協助,故不存在有香港警員要直接聽從公署命令執行職務。
由於這條附屬法例是基於《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消息人士稱將會由本地警方執法,最高罰則亦不會超過主體法例所指明,即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實際情況要視乎罪行嚴重性質。草案今日提交立法會委員會諮詢後,消息人士指會加緊推進立法工作,希望「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