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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6:00:00

空置稅草案出爐 關聯公司賣買單位仍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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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物業空置稅」細節落實,運房局建議,就《差餉條例》修例發展商取得「入伙紙」12個月後仍未售出單位,須繳付相關單位的兩倍差餉租值作「空置稅」,並須每年向差估署作申報有關單位的狀況,例如交易雙方是否關聯公司、過去12個月有否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過6個月等,差估署可要求發展商提交租約、買賣協議等文件以供核實;因為避免發展商「左手交右手」,即透過關聯公司買單位規避俗稱「空置稅」的雙倍額外差餉,相關交易完成後仍視作一手單位須繳「空置稅」;如發展商申報時作虛假陳述,可罰10萬元及判監1年。
 

如發展商以樓花形式售賣,只需簽訂買賣協議,仍會視作「已售」,不必簽訂轉讓契亦毋須繳「空置稅」,惟如相關交易取消,須知會差估署或須補繳部分「空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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