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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20:07:56

隔離令|兩確診者違例外出罪成 28歲女持「紅碼」出街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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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發言人強調,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資料圖片)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資料圖片)

兩名女子確診期間因違反隔離令外出,今日(29日)在裁判法院被判刑,分別判罰1.2萬元和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28歲女子,她上月31日接獲通知新型肺炎檢測結果呈陽性,翌日她在「疫苗通行證」已轉為「紅碼」期間,離開寓所並乘搭公共運輸工具,進入法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下的表明處所。她被控違反一項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及(3)條,以及一項第599F章第9AA(1)及9AA(2)條,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2,000元。

另一宗個案涉及一名52歲女子,她早前確診及獲發隔離令,訂明必須在家中強制隔離14日。她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分別在上月16日和17日離開隔離處所及自行移除電子手環。她被控違反第599A章第32(1)及(3)條,以及一項第23(1)、(4)及(5)條,今日就控罪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強調「紅碼」入表列處所亦違599F章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型肺炎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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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又指,根據第599A章第23條,隔離人士必須遵守隔離令條款,包括在指明隔離期間佩戴電子手環和禁止剪斷電子手環,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衞生署會繼續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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