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建議就美容及健身服務設立法定冷靜期,提出3個或7個工作天的兩大方案,諮詢將於下周二結束。消委會今日提交意見書,建議冷靜期訂為7日,其於14日內退款。
期間客戶無需理由,可在冷靜期內提出解除合約,取消合約需付手續費,最高不超過交易額5%,若冷靜期的最後1天是公眾假期,或適逢風暴、黑雨,有關期限將順延至隨後的首個工作日。
消委會表示,3日冷靜期未必夠時間讓消費者行使取消權,7日冷靜期比較合適。消委會又指,接受政府未有將上門兜售的「非應邀合約」,及網購等遙距合約納入冷靜期適用範圍,因為以上服務在香港不算普遍,但認為有需要保留法例的彈性,建議同時引入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