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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Aug-05 19:23
更新:2026-Aug-05 19:23

的士司機涉以「接載妻子」為由拒載被票控 官稱有鎖門從未允登車裁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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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的士司機涉嫌拒載被票控,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一名的士司機涉嫌拒載被票控,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一名的士司機去年在尖沙咀圓方的士站,涉嫌以接載妻子為由拒載被票控,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供稱看到的士「For Hire」紅色牌升起,被告則自辯指已「冚旗」、有表明不在營業狀態。法庭指,單憑事主反應無法肯定她有否把租用意圖告知被告,加上被告沒有讓事主登車,屬合理辯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圓方。(資料圖片/蘇文傑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事主供稱被告曾問目的地「近唔近佐敦」

現年42歲的被告連大為,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女事主姜欣欣(音譯)供稱,去年6月13日晚上約7時47分在圓方北區的士站等的士,期間看到被告的士「For Hire」紅色牌升起,遂在的士停下後打開後面車門登車。姜續供稱,被告問她要去哪裡,她回應油麻地後,被告問「近唔近佐敦」,姜表示不知道。

姜憶述,被告當時解釋要到佐敦接妻子,於再一次嘗試打開車門時,再被問是否介意在該處下車及解釋要接妻子,她聞言後呆了一會,其後有另一名男子上前問被告能否載他到旺角,最終被告搖頭後駛離。

法庭無法肯定有否把租用意圖告知被告

被告自行答辯指自己有「即刻冚旗」,因為趕著去接妻子及在晚上8時交更,事前已向下一更拍檔稱「接埋太太再交」,並肯定當時已鎖上車門,亦無意接載另一名男乘客,估計事主有可能因車頂燈亮起而產生誤會。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決指,法庭無法肯定當時事主有否將租用的士的意圖告知被告,從被告證供亦證實事主反應,法庭未能清楚得知事主有否接受在佐敦附近下車的提議,故不能肯定被告有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同時,被告供稱要接妻子和交更獲證供支持,以及由始至終從無容許事主上車,被告無接載另一乘客的行為亦側面支持被告不打算載客,因此法庭接納合理辯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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