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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22 13:09
更新:2026-Jul-22 13:09

中港城男廁內寫煽動字句 18歲兼職文員罪成還柙8.12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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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城男廁內寫煽動字句,18歲兼職文員罪成還柙8.12判刑。(資料圖片)

中港城男廁內寫煽動字句,18歲兼職文員罪成還柙8.12判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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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光時」口號及「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承認刑事毀壞,否認作出煽動意圖行為,今日(22)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煽動罪成,還柙至812日判刑。

被告梁佳樂(18),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於2025717日至20257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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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犯案不是偶發性行為

辯方精神科專家作供指被告自少罹患自閉症,文憑試放榜成績不佳,案發時壓力觸發了被告解離症病發,思想行為一時失控。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意見,稱被告在錄影會面的反應,未足以顯示有精神障礙,而且選擇在工作日犯案不是偶發性行為,又刻意到廁格行事,具清晰煽動意圖,裁定被告煽動罪成。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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