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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1-25 06:00:00

公審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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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按《基本法》63條檢控「生殺大權」,成為近日在立法會爭議及辯論焦點。

香港開埠百多年來「有自由,冇民主」。回歸後,民主多了(雖不少市民認為步伐太慢,甚至隨着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停擺了);至於自由,雖受《基本法》保障,但在地緣政治影響下,恐怕受盡種種威脅。刑事檢控權像懸在頭上一把刀,潛在威脅每一位市民最珍惜的人身自由,因此每當有涉及權貴及重大爭議案件,律政司檢控與否決定,往往引爆激烈辯論及更大爭議。
 

1998年胡仙案,當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近日經常高調批評律政司表現的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以「證據不足」為理由解釋其不檢控決定外,更畫蛇添足地,將胡仙身為龐大商業機構大老闆一旦被檢控、定罪將影響不少員工飯碗,等同應須考慮公眾利益;梁江配更創先河,在立法會辯護其不檢控胡仙決定。當時夏佳理議員曾因此憤而離場,更預言先例一開,將來律政司假如就任何類似富爭議性個案檢控與否決定一旦不作解釋,便會令整個刑事檢控制度是否合乎公義備受質疑。一語成讖!

回歸前行內德高望重律政司唐明治,就當年極受爭議不檢控涉嫌違反《證券條例》的跨國大亨Alan Bond,在立法局舌戰議員:「律政司通常不會在公眾場合解釋為何在某些案件中不提出檢控……極少會就決定作出公開聲明……即使有關事實已為人所知,在公眾場合解釋……會導致公眾人士對該事件以及疑犯是否有罪有所爭論,這時便須將指證疑犯的證據披露,屆時有些人便會說那些證據足以證明疑犯有罪,而該名疑犯會覺得為人不齒……法庭是唯一可以決定某人是有罪或無辜的正確地方,在法庭上,被告有權根據刑事審判規則接受公平的審判,並有機為自己辯據。」

即使不少人對某些權貴深惡痛絕,但因憤怒及憎恨,賠上香港人更珍惜的法治,及旨在保障每一位市民自由及聲譽的重大法律原則,包括「寧縱勿枉」、「疑點利益歸被告」、「保持緘默權」、「程序公義」等大家耳熟能詳的原則,是否值得?何況家家有求!

因對UGL案不檢控決定的不滿,史無前例地要求律政司,不單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上解釋(已有多次先例,這次律政司司長稍後也將出席解畫),更要進一步提供所有涉案證據及文件,親自在立法會大會作證及接受盤問,對沒有機會自辯及受任何規例保護的涉案人進行「公審」,恐怕會進一步嚴重損害整個刑事檢控制度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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