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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04:30:00
日報

莫把馮京當馬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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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清朝與英國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租借與香港,為期九十九年,稱之為新界。英國接收新界時,鄉民發起維時六日武力反抗,傷亡惨重,以失敗告終。其後港督為了收拾殘局,採取懷柔手段,緩和局面及釋出善意,確定所有鄉民及其後人「原居民」身份,承諾保存他們原有鄉村傳統及生活方式,包括可於村落內或鄰近私人土地建屋自住、百年歸老後可殮葬村內風水地、由男丁承繼遺產等等。

他坐言起行,派員丈量新界土地,登記原居民業主及土地用途,載錄於「集體官契」,共有二十一萬幅,現稱為「舊約批地」。因新界是租借地,他只有口頭承諾尊重、延續原居民傳統權益及採取有關行政手段外,而沒有以立法型式確認及保障這些傳統權益。但同時,為了建立統治者威信,他規限原居民必須通過申請「建屋牌照」才能興丁屋。

其後清朝沒落,導致政局動盪,難民湧入新界各地,在遠離傳統村落土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所以當日政府除了面對為數與日俱增的非法建築物之外,也要處理原居民人口日增對丁屋的需求。

新界鄉議局是根據 《香港法例》第1097章《鄉議局條例》成立於1926年,是香港新界原居民鄉村的諮詢及協商法定組織。多年以來為鄉民爭取權益不遺餘力。成功爭取原居民及其直系親屬居住村屋豁免差餉、原居民擁有的原舊約批地,只需繳交原來象徵式優惠租金。其後由於新界民政署處理申請丁屋的建築牌照手續繁複,又要求提交個別建築圖則,然後以限制標投方式批出土地,因而要求大幅度改善處理程序,同時要求以私人契約方式批出土地。    

1970年代政府為著解決新增人口帶來的住屋壓力,銳意在新界發展荃灣、沙田及屯門三個新市鎮。當年新界只有百分之七居所屬於永久房屋,百分之三十五是認可鄉村範圍內的村屋,百分之三十是有牌照的臨時建築物,以及百分之二十八非法搭建物。政府意識到,發展新市鎮只能為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居民帶來實質改善,未能同時為居住於新界其他鄉郊的原居民帶來明顯的環境改善。所以政府為爭取鄉議局與原居民支持新市鎮發展,雙方磋商如何同時改善鄉郊居民的居所及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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