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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4-08 06:00:00

《逃犯條例》司法覆核反證司法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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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於年初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並展開公眾諮詢。雖然收集到的意見書以支持修訂的較多,保安局並因應收集的意見作出修訂,草案的爭議和反對聲仍然不斷,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泛民主派指修例一旦通過,特首將會獲得無限酌情權啟動移交程序,等於是吳三桂打開香港的後門,內地部門可要求特首移交違反內地法律的人;也有反對者指由於法庭受制於法例限制,只要檢控方提出的證據表面成立,便會依法發出拘押令,被告人抗辯空間非常有限云云。看來他們有兩個主要反對理據,即香港法律保障不足和內地法律不健全。


誰不知話口未完,當修訂草案首讀二讀之際,富商劉鑾雄便委聘星級大狀團隊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裁定修例不具追溯力。大劉在2014年遭澳門法院裁定貪污等罪成及判監5年3個月,因為香港和澳門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故大劉一直未有服刑。


大劉涉及的歐文龍案,是在澳門經過一審、上訴及終審,由澳門終審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這些判決不公平嗎?但是根據傳媒報道,大劉入稟狀指,當時澳門法院在他有病及不情願缺席審訊的情況下將其定罪;若《逃犯條例》修訂生效,他很有可能會遭移交到澳門;而移交後不保證他會得到平等及不偏不倚的對待,認為是次修訂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等等。


我想指出的是,大劉提出司法覆核這舉動,反證了人人可以向法院尋求濟助。法律在人權、自由等各方面提供了多重保障,受影響人士有充分機會向法庭挑戰政府的決定和本地訂立的法律,包括就條例的合法性、有沒有違反《人權法》或《基本法》等等,要求法庭作出裁決。若受影響人士遭扣押,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屆時法庭會根據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依法裁決。


這次的司法覆核正好說明,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每一個人都得到公平的對待,人身自由亦得到充分保障。請看看內地和台灣簽訂的金門協議,內地和法國、西班牙、意大利、澳洲、比利時等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美國、加拿大遣返被內地通緝的逃犯等例子。這恰恰打了反對者的臉,顯示他們的反對理由偏頗,並不全面。難道香港要繼續做逃犯的避風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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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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