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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26-Jul-02 04:00
更新:2026-Jul-02 04:00

消費冷靜期恐反效果 促自覺防範方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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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冷靜期恐反效果 促自覺防範方能自保

消費冷靜期恐反效果 促自覺防範方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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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和健身行業的預繳消費投訴增加,政府建議為預繳合約設立法定7日冷靜期。看似為消費者提供一道防線,但這種家長式立法干預,實際上破壞合約精神,引發道德風險,增加正當商戶成本,提供的保護亦屬幻覺,更可能令消費者降低自我警惕,最終或好心做壞事。

合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普通法核心原則「協議必須信守」,即雙方一旦自願達成協議,便應受其約束,這保障了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法定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單方面無條件撤銷權,無疑是以政府之手強行介入私人合約自治,視成年消費者為需要處處呵護的個體。這種「家長式管制」開了很壞的先例:今天因美容健身業有少數害群之馬,便為所有預繳消費設冷靜期,日後是否但凡有消費糾紛,政府都要出手賦予後悔權?合約的嚴肅性一旦被侵蝕,整體商業運作成本必然上升,最終代價還是要所有消費者分擔,甚至引發制度性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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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的設置,還會引發消費者道德風險。根據學者Pamaria Rekaiti與Roger Van den Bergh的研究,當消費者知道自己可在7日內無條件取消合約,他們在簽約前仔細審查條款、比較價格、評估自身需求的動機便會大幅減弱,心理上抱著「先簽再說,不滿意便取消」的僥倖心態。結果是衝動消費反而增加,與政策原意背道而馳。更甚者,這種道德風險可能被不良商戶反過來利用,他們在銷售時更加肆無忌憚,反正消費者以為有後路,放下戒心,最終落入更深的陷阱。

冷靜期所提供的保護,很大程度是一種幻覺。美國學者Jeff Sovern進行了長達40年的實證研究,發現絕大部分商戶反映冷靜期的取消率極低,不足2%,超過三成商戶更是從未有人行使取消權。這不難理解,行為經濟學早已指出,人普遍存在「維持現狀偏誤」和「稟賦效應」,簽約後即使心生悔意,也傾向安於現狀,不願再折騰取消手續。對奉公守法的正規商戶而言,要預留資金應付可能的退款,增加成本,合約不確定性影響財務規劃,最終只能提高價格,成本轉嫁消費者。真正的受害者是這群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不良商戶依然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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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銷售手法的核心,從來不在於有沒有冷靜期,而在於欺騙與誤導的手段本身。真正存心行騙的商戶,要規避冷靜期限制的方法多的是,例如把服務開始日期巧妙地壓在冷靜期結束後,或設計複雜的退款流程增加消費者取消的難度,甚至轉換銷售場景。加上香港人北上消費,中大2025年研究,港人在內地的服務類消費佔總支出近半,當中生活服務如美容按摩佔逾八成,新法只會讓本地美容業雪上加霜。

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向,從來不是走向家長式立法,而是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加強行業專業認證,以及利用資訊科技增加消費資訊透明度。消費者須明白,簽約前仔細閱讀條款、比較不同商戶口碑是自己的責任,政府沒有義務為個人的輕率決定包底。行業組織應推動認證制度,讓消費者容易識別正當經營者。科技平台更可發揮作用,例如公開商戶投訴紀錄、合約重點摘要、真實消費者評價等,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大幅減少。依賴一條冷靜期法例,只會製造幻覺式保護,消磨社會的合約精神與個人責任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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