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追求多元一體的民族融合與共同體凝聚,文明互鑑與世界民族的平等化、共同體化。(資料圖片)
2026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實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進入歷史新周期與法治新階段。但同時,美西方對這部民族領域新法的批判話語和干預趨勢也日益呈現,涉民族涉外法律鬥爭無可回避。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6月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我國民族工作有關情況。(資料圖片)
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基本內涵的民族治理及其政策問題是全世界的普遍難題,中國、西方及其他全球南方國家均在不同的傳統、語境和制度框架內求解。西方國家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是「民族-民族主義-民族國家-帝國」,對內以民族國家模式推行民族同化性質的「大熔爐」政策,打造現代「國族」,對外則以殖民主義與帝國主義模式製造並維繫不平等的世界民族關係。西方的民族政策還受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影響,在人權層面偏向個體自由權利和少數群體權利。以上情況造成西方國家要麼追求「一族一國」的純粹民族國家並以此作為民族治理的「標準」(同質化),要麼在二戰後反思民族主義並受移民運動、人權運動衝擊塑造而轉向「多元文化主義」(差異化),其民族政策存在左右搖擺現象,始終未能找到一種共時性、共同體化的民族治理政策模式。美國自身在19世紀的「民族大熔爐」模式與20世紀後半期的「多元文化主義」就典型反映了上述困境,至特朗普時期的極端反移民政策更是暴露其民族治理制度困局。在外部性的世界民族關係上,受帝國霸權影響,西方始終未能走出西方中心論、文明等級論與種族優越論的窠臼,不能開闢一條解決世界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全球南方國家大多脫胎於西方殖民主義統治,在民族治理上受到民族主義與民族國家範式的普遍影響,容易陷入內部的「民族同化」陷阱和外部的「國強必霸」陷阱,由此造成「模仿性」的民族治理實踐及其制度挫折,從而迫切需要尋求在思想和政治上超越西方模式,走出一條適合自身實際的民族治理道路。中國模式對其具有特殊吸引力。
民促法以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為依據。(資料圖片)
西方攻擊民促法肆意抹黑
西方對民促法的重要攻擊點是壓制少數民族身份和文化認同,侵犯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涉嫌文化滅絕,指責民族團結進步的共同體建設措施是一種國家主義的「強制民族同化」政策路線,是對國際人權法範疇少數群體權利保護條款以及中國自身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權利條款的背離和違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集中火力以多種形式進行人權攻擊,老調重彈,肆意抹黑,煽動對立甚至人權制裁。歐洲議會4月30日涉民促法決議、美國國會涉民促法立法動議及西方人權組織的有關聲明等,是典型體現,表明民族領域「人權干預主義」與人權鬥爭的激烈化。
西方攻擊該法的人權層面,本質目的是從國際人權法和憲法上否定中國新時代民族政策與法律的正當性,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政治合法性,繼續煽動中國內部民族對立,支持中國民族分裂勢力,配合西方對華整體遏制戰略及其輿論戰、貿易戰和法律戰。
民族、宗教與人權是密切關聯的中西方鬥爭領域,民促法集中整合了我國在上述領域的主要政策與法律規範,特別是新時代以來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的民族治理道路,故受到持續深入攻擊。圍繞該法的人權攻擊及人權制裁的法律戰是長期複雜的。
民促法的立法背景有二:其一,國內民族團結進步政策的法律化需求,以促進和激勵的政策引導和塑造為主;其二,與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持續性鬥爭,以有牙齒的「硬法」條款特別是域外管轄機制為代表。立法以促進性條文為主,以域外管轄機制為輔,二者相輔相成,體現中國民族領域立法的均衡穩健特徵,是理性和克制的科學立法。
美國國會大廈(資料圖片)
歐洲議會(資料圖片)
域外管轄條款屬國際法治通例
域外管轄條款在西方國家的國家安全、民族治理等涉及核心國家利益的領域是常見條款,同時在刑事法治領域屬於保護管轄範疇,是一種國際法治通例。甚至,西方還遠遠超出正當合理的保護管轄範圍而進行了一系列的以干預、制裁和長臂管轄為特徵的霸權立法,既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主權平等和不干預),又違反民主責任制與法治的國內法原理。西方批評民促法的域外管轄條款是「跨境鎮壓」完全是雙重標準。
民促法的域外管轄條款集中體現在該法第63條,僅僅針對破壞中國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極少數人及其團體,僅僅打擊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涉及所謂的跨境鎮壓、人權侵害、寒蟬效應甚至外交爭端等。這一條款與2020年《香港國安法》第38條的域外管轄條款非常相似,西方也曾經極力批評後者的管轄機制設置,但從後者的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和人權標準展開,不存在跨境鎮壓與侵害人權的情形。香港國安法能做到,民促法也能做到,西方的攻擊是沒有法理依據的,西方的擔心是多餘的。
美西方在民族領域的干預制裁和法律戰有升級態勢,特別是歐洲議會決議的政策取向及人權制裁趨勢,以及特朗普政府新一輪「強迫勞動關稅」和《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案》的制裁清單擴容,對我國民族團結進步及共同現代化的發展利益造成嚴重侵害,並進一步證明民促法的鬥爭意識與域外管轄條款設置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從我國法治建設層面看,域外管轄條款體現了一種跨法律領域的法律體系建設思路,將民族法治建設、涉外法治建設與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統籌結合起來,體現了立法者的成熟政治理性和法治思維。相反,如果沒有涉外管轄條款,如果這部法律缺乏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威懾性與懲戒性制度抓手,僅僅規定內部性質的促進、激勵型政策條款與執行機制,就不可能全面系統地為民族團結進步提供完整法治保障,從而就不能成為我國民族立法的法治里程碑。
總之,民促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經驗為基礎,以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為依據,走的是不同於西方民族國家與帝國模式的民族治理之路,內部追求多元一體的民族融合與共同體凝聚,外部追求文明互鑒與世界民族的平等化、共同體化。這一立法模式標誌著中華民族團結進步與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政治成熟與法治自覺,對鞏固深化民族團結,推進國家統一,探索引領世界民族治理新模式與新道路,有著深刻的思想、政治和法治文明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