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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7-06 06:00:00

勝負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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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上訴庭在梁鎮罡案,才剛裁定同性婚姻伴侶,不能像異性婚姻(香港法律下唯一承認的婚姻)一樣,獲享公務員福利及稅務優惠。


一個月後,終審法院卻在QT案,裁定入境事務處按照現行政策(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人士的配偶,方獲承認為受養人,合資格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拒絕承認按英國「民事伴侶法案」成為同性民事伴侶者(與同性婚姻有別)的申請資格,屬於性取向歧視,違反平等原則,既不公正亦不合理,因此違法。


對於一般市民,一個月之差,兩個案例好像南轅北轍,難免生疑,究竟在香港,同性伴侶是否與異性伴侶有平等權利?答案暫時恐怕還未完全清楚。


為甚麼呢?主要因為兩宗案件採取不同論據。在QT案,當局主要以一方面鼓勵擁有所需技術人才(帶同他們的家人)來港以加強香港勞動力;及另一方面維護有效和嚴謹入境控制為理由,訂立上述政策,並因為要有確定性及行政方便,需在已婚及未婚人士之間劃一條明顯界線。終審法院認為,這兩項目的,雖然合法,但卻與有關政策根本沒有合理關聯,即手段根本與目的無關,無需進一步探討是否合理。


政府在梁鎮罡案之所以獲勝,主要是強調並獲上訴法院接納,有關公務員福利及稅務優惠政策,是為確保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在法律及社會上的特殊地位,一旦容許同性伴侶獲享相同福利及優惠,等同破壞該特殊地位。由於QT案代表入境處法律團隊,在原審及上訴階段,均沒有採納這「特殊地位」理據,在終審階段不獲終審法院批准提出這理據,因此QT案也沒有就這理據作終極判決。


不論是致力爭取同性伴侶平權者,還是堅決擁護傳統異性婚姻者,最終誰勝誰負,恐怕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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