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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3-07-24 21:53:18

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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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中,香港其中一個定位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及內地進一步對外開放,可預見未來將有更多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20221026日,香港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新條例)的草案,待制定相關規則後於兩地同時落實生效。本文淺談新條例的特色及於新條例未生效前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的有關法律。

在新條例未生效前,內地判決可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或者普通法在香港執行。前者的要求主要有以下:

.內地判決是指定法院作出的,而指定法院只包括最高、高級、中級和某些認可的基層人民法院。

.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內地判決可在內地執行

.內地判決屬飭令繳付某一款項(非稅款或懲罰性款項)

.內地判決根據「選用內地法院協議」而作出,即雙方的商業合約指明只有內地法院有管轄權處理有關的糾紛。

若符合以上條件,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登記該內地判決,一旦登記,則等同擁有香港法院判決的效力,可在香港執行。登記期限為內地判決生效後兩年內,但若判決書有指明履行判決的限期,則為該限期最後一日起計算兩年。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可申請將該登記作廢。例如,香港法院根據香港法律對有關案件有專屬管轄權、在內地判決的案件中被告人沒被傳召出庭或沒給予充足時間答辯、香港法院或仲裁機構已對同一訴因作出判決、內地判決以欺詐手段取得、執行起來有違公共政策等。因此,原告在申請登記判決書前,也要考慮這些因素,以規避登記後被作廢的訟費風險。

若內地判決因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通過上述的條例執行,通過普通法執行也有諸多限制。例如,判決只能針對個人,判決必須是最終的,判決是飭令付款等。而且,程序上需要在香港提起新的較漫長的訴訟以證明符合有關的要求,而非走登記程序較簡單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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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他日生效後,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將更全面和容易。「選用內地法院協議」不再是必要條件。內地法院也將包括所有的基層人民法院。非純金錢性質的民商事判決在某些限制下也可執行。非商業合約糾紛及非合約的侵權糾紛, 在某些條件下亦可被列入可被執行的內地判決範圍,包括僱傭合約糾紛、個人消費合約糾紛、某些家庭成員分家產糾紛和某些知識產權侵權等民商事糾紛。

值得注意的事,家事案件的內地判決已可根據於2022215日生效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在香港執行。本文基於篇幅所限,不作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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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內地判決目前在香港執行仍有諸多不合時宜的限制。期待新條例盡快生效,以促進中港兩地的經貿往來,並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謝慶綿(Andy Tse)

新民黨青年委員會副主席(會員),香港及大灣區執業律師。喜歡行山,廣結良朋,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師,尊重不同意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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