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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4-15 06:00:00

普通法控罪絕非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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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判決一出(4月9日),政治批評不絕。末代港督彭定康隨即在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網站撰文,指控「港府以不合時宜的普通法控罪(anachronistic common law charges),向佔領運動參與者進行復仇式檢控。」(《香港01》4月9日)
 

我須指出,上述批評完全罔顧香港現行法律,亦沒清楚理解法庭裁決的理據。首先,《基本法》第八條清楚列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十八條則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普通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法律制度。


至於九子觸犯及罪成的公眾妨擾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卻絕非不合時宜的控罪。法官在判詞中引用了英國上議院2006年的案例(R v Rimmington),指出公眾妨擾罪的罪行構成成分,是清楚的、不含糊的、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相關規定的。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則批評政府以措辭含糊的控罪來迫害九子,有關裁決嚴重打擊香港的言論及和平示威自由(《香港01》4月9日)。其實我們可以從判詞中得知,代表九子的資深大律師團隊就「措辭含糊的控罪」這點作出陳述及抗辯,惟法官並不接納。


其實香港很多刑事檢控均是以普通法控罪執行的,港人最熟悉的普通法控罪就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自2000年起,廉署先後提出四十多宗檢控,被告人包括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產業處總產業經理岑國社及前高級警司冼錦華等等政府官員、公務員。


由此可見,普通法控罪在香港的刑事檢控系統中,佔有重要席位,絕非不合時宜。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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