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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7-27 06:00:00

曾特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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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上訴主要部分(推翻「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裁決)失敗,減刑(20個月減至12個月)及減訟費(500萬減至100萬)成功。
 

經細閱上訴法院判決,找出涉重大及普遍性「法律爭議」絕不容易,曾氏法律團隊在上訴階段似已扭盡六壬,提出細膩技術質疑,被上訴庭三位大法官精密地一一駁回。

有問「假如一早不經陪審團,只由法官審訊,會否對曾氏較有利?」

審案如歷史,很難判斷「如果」。單按過往統計,由法官審訊刑事案件(裁判法院及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審理),定罪率一般均高於經陪審團裁決最高法院案件。

從原審法官對被告方判罰500萬訟費及對其批評,及上訴法官判詞及字裡行間,可見富經驗專業法官,對被告及其團隊為求脫罪所採取手法,可能沒有無法律背景陪審員寬鬆。

也有問「曾氏選擇在庭上不作供,是否明智之舉?」

同樣,事後孔明易做,當機立斷難為。每宗案件均有其獨特性,需深究有關控罪;辯護理據、雙方案情及證據優劣;被告本身形象、品性、智商、情商及表達能力等。

有些控罪本身要求合理辯解(例如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階段假如沒有提供解釋或解釋不被警方接納,便相對沒有選擇而需善用在庭上舉證機會,方有機會脫罪。

其他一般案件被告有較多選擇空間,特別當控方案情或證據被發掘出重大疑點,或控方證人(按一般程序須先作證)作供表現欠佳,被告不作供則可能較有利,集中火力攻擊控方證供及證人不是,又可避免被告在被盤問時「自掘墳墓」風險。

按法律原則,法官或陪審員,均不應對選擇不作供被告,作任何不利於被告猜測,惟從人性心理角度出發,逃避作供被告,往往難逃被揣測是出於心虧。

本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光倚靠事件曝光後,接受電台專訪時所作解釋,由於是自說自話,未經庭上接受盤問,可信性大減。辯方在事件曝光後19個月才提供書面租約;租約理應在專訪前5天簽定,卻在專訪中說尚未簽約;租約文件上連租金也搞錯(每年$80萬誤寫為$800萬)。當其他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也因涉利益衝突,經申報後避席,而當上特首後的曾氏曾有69項申報紀錄,這次卻無動於衷,最終被陪審團拒絕接受其無辜申辯,似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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