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世界裡,理性計算與利益最大化被視為天經地義。然而,我給予集團子公司合夥人的三個承諾,卻背離了這種邏輯,甚至從商業角度看是有些「不合理」。
第一:我承諾只會將股份賣給合夥人,絕不向第三方出售。我不想他們某天突然發現,自己莫名其妙地換了個新老闆。這承諾無疑限制了我在股權套現上的靈活性,甚至可能讓我錯失更高的投資回報。事實上,集團成立初期確實出現過潛在買家,但還沒深入談判,我就已經用這個承諾直接拒絕了。
第二:我制定了透明的股價計算準則,合夥人可隨時按既定準則買賣股份,我必買必賣。換言之,買賣時機完全由他們掌控——他們可以在前景看好時增持,也能在察覺風險時撤資。由於集團買賣股份很被動,投資收益表現可說是乏善足陳。但這正是我的選擇:寧願自己承擔風險,也要讓合夥人擁有進退的自由。
第三:我的合夥人沒有簽訂禁止競爭條款,也沒有所謂的「賣身契」。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帶著在集團積累的經驗、人脈和知識,隨時離開,甚至另起爐灶,成為我們的競爭對手,而不必負上法律風險。我相信真正的合作不應靠合約束縛,而是靠共同的價值觀和互惠的基礎。
我願意作出這些「不合理」承諾,是因為我熱愛自由,也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我希望合夥人留下,是因為他們真正認同這個平台,並找到屬於自己的機會,而不是合約束縛。我希望他們感受到,在集團內發展,比自己創業更有優勢。而最重要的是,我認為商業的意義不僅是個人的利益,還在於能否成就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