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被檢控而最終入罪率遠低於百分百。(中通社)
宏福苑大火後,經濟學者梁天卓提出應將圍標刑事化、引入監禁刑罰,以大幅提升預期違法成本及舉報誘因,從而更有效遏止圍標。早前,我在《刑罰,只是大圍標成本一小部分》則強調,圍標被檢控而最終入罪率遠低於百分百,加上刑罰預期成本相比圍標的百億營業額,根本微不足道,因此加強執法把圍標集團送上法庭,是加重圍標預期成本不可忽略的一環。是的,犯罪經濟學多年來的研究發現,提高被逮捕或定罪的風險,比單純提高懲罰更能減少罪案。
經濟學者的成功爭取?競委會在上星期,推出了加強版本的不合謀條款及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範本,明確列明簽署後若違規,可能構成普通法下最高可判監禁14年的「串謀欺詐」罪,還新增要求競投者以「法定聲明」方式確認,若作虛假陳述,可能觸犯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的「虛假法定聲明」罪。先請Grok分析一下這條款的作用:
「不合謀條款(Non-Collusion Clause)及不合謀投標確認書(Non-Collusive Tendering Certificate),能大幅提高圍標行為被舉報及最終被定罪的風險。它透過要求投標者簽署明確聲明、製造直接違約證據、降低業主舉報門檻、並提高圍標集團內部破局(有人出賣同夥)的可能性,來強化偵查與執法成功率。」
是的,「不合謀條款」不但加重了圍標的預期違法成本,當出現圍標時,更化身成直接違約的證據,大大提高圍標集團被揭發甚至被定罪的風險。
翻查資料,競委會2017年已首度推出「不合謀條款」範本,更有人因此面臨刑事追究。今年3月,競委會就一宗樓宇維修圍標案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案件其中一個重點,正正是競委會發現有涉案公司人員,在投標時簽署了「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因此已將個案轉介予其他執法機構作刑事調查,將合謀行為同時轉化為刑事詐騙罪。
「不合謀條款」不但符合犯罪經濟學的成本效益邏輯,更是國際標準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OECD建議全球執法部門以類似的確認書,作為打擊圍標的核心工具。至於加強版在原有基礎上加入法定聲明元素,有如結合英國模式(把圍標涉及的虛假陳述與詐騙連接)和加拿大模式(簡化涉及圍標的起訴程序)再巧妙加強,進一步提高條款的法律約束力。
說過了,強制驗樓等制度造成的剛性需求與屋苑業權分散導致的公地悲劇,單方面透過執法機構加重刑罰,未必是打擊圍標的最有效方法。我在此呼籲將進行大維修的法團及業主,在招標文件中加入並強制要求競投者簽署「加強版不合謀條款」,並作法定聲明,一次過提高圍標集團被揭發或定罪的風險,以及預期民事及刑事懲罰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