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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04:30:00
日報

有法可依 政府首向立會解說國安法 鄭若驊:與基本法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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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區國安法》生效一周,律政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長李家超首次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向議員解說《港區國安法》,多名議員關注法例賦予執法機構採取行動的細節,官員回應強調,國安法保障人權亦兼顧兩制的差異,而警方會根據保安局發出的運作原則和指引執法。

鄭若驊(左)及李家超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向議員解說《港區國安法》。(鍾式明攝)

鄭若驊(左)及李家超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向議員解說《港區國安法》。(鍾式明攝)

旅遊界議員姚思榮指,執法和檢控人員均需時熟悉新法律,詢問政府如何做好培訓和避免執法人員濫權;李家超稱,前日生效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列明的七項執法權利,其中四項是現有法律已賦予,僅另外三項措施是比較新或做法稍有不同,包括要求發布人或網絡供應商等移除網上信息、要求外國或政治性組織和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以及截取通訊需要特首批准,而警務處對於這七項權力已有一個運作的原則及指引,特首亦可委派獨立人士進行監督。


外界關注警方可在緊急情況下不需手令入屋搜證,李家超表示該做與目前處理槍械和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相同,加上只限於緊急情況下使用,包括避免證據被毀滅或嫌疑人潛逃。對於如何定義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李家超舉例指一般在公眾地方或街上的監察行動都是侵擾程度較低的。


他強調,警務人員在行使權力必須守法,並有不同制約,如行使《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反恐條例》的一些權力,都要法庭批准的。


另外,民主派議員多次質問律政司長鄭若驊,《港區國安法》是否凌駕於《基本法》,又批評國安法沒有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鄭若驊反駁指言論具誤導性,她指涉及國家安全議題的就會運用國安法處理,《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不存在凌駕與否的問題,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性質。


會議期間,公民黨新界西議員郭家麒說:「第43條細則保障人權,難聽過粗口」;李家超回應指:「郭家麒的發言,是粗口都不如」,他認為郭家麒的説法具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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