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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04:30:00
日報

黎智英須繼續還柙 終院擇日裁決是否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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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由囚車押送。(陳奕釗攝)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陳奕釗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港區國安法》,一度獲高院批准有條件保釋,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聽畢控辯雙方陳辭後,決定再擇日頒布書面判辭,期間黎須繼續遇柙。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指,國安法第42條應先考慮「不准保釋」,再考慮其他因素決定被告會否再犯,單靠保釋條件不足權衡重犯風險,未足以成為充足理由。
 

辯方代表黃繼明認為周的說法完全錯誤,第42條應全句理解,有充足理由就可批出保釋,否則每宗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均以嚴重罪行為由,建議法庭不予保釋,即等同不准保釋。他補充,第5條列明定罪前,被告假定無罪,故控方有責任指出再犯風險為何,不過若法庭接納應考慮保釋條件,保釋舉證責任落在控或辯方的爭議則不再重要,甚至毋須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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