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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17:28:00

反壟斷法|滴滴阿里騰訊等5企涉22案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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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反壟斷法對滴滴出行、阿里巴巴、騰訊、蘇寧及美團開出共22張罰單。(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反壟斷法對滴滴出行、阿里巴巴、騰訊、蘇寧及美團開出共22張罰單。(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昨公布《依法對互聯網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宗案件涉及滴滴出行、阿里巴巴、騰訊、蘇寧及美團的收購股權及設立合營企業項目。國家市監總局認為,該5間公司及相關合作公司違反《反壟斷法》第21條(註1),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標準(註2),卻無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評估後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每宗案件罰款50萬元(人民幣,下同)。50萬元是違反相關條例的最高罰款。

今年1月開始調查 追溯至10年前

有內地傳媒統計,22宗案件中,滴滴出行涉及8宗,阿里巴巴6宗,騰訊5宗,蘇寧2宗,美團1宗。按此計算,滴滴被罰款400萬元,阿里巴巴300萬元,騰訊、蘇寧和美團分別被罰25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最早被調查的是「騰訊收購搜狗股權案」,為今年1月25日;最遲的是「阿里創投收購五礦電商股權案」,在今年5月24日。最早發生的案件是10年前,即2011年7月的「騰訊收購獵豹移動股權案」;最近的是去年8月21日的「騰訊收購小紅書股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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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所涉8案,包括旗下「惠迪天津」分別與一汽集團、華夏出行、特來電、西藏奧通(浙江滴時及杭州滴時)等設立合營企業案,旗下「小桔智能」與北汽新能源設立合營企業案,旗下「小桔新能源」與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案,以及旗下「北京車勝」與時空電動車設立合營企業案。

阿里巴巴所涉6案,包括2019年認購蒙牛旗下「天鮮配」50%股權、2017年收購東鵬都農牧旗下「紐仕蘭」40%股權、2014年從恒大手中獲得「廣州恒大足球」50%股權、2015年收購「五礦電商」44%股權,以及分別與上海商投集團及浙江創新投資設立合營企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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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所涉5案,包括收購「58同城」股權案、收購「小紅書」股權案、收購「搜狗」股權案、收購「獵豹移動」股權案及收購「蘑菇街」股權案。

蘇寧所涉2案包括2014年「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案、2011年「蘇寧易購」與三菱重工設立合營企業案。

美團所涉案件為2015年以增資方式獲得Saaz系統服務商「奧琦瑋」20%股權。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反壟斷法對滴滴出行、阿里巴巴、騰訊、蘇寧及美團開出共22張罰單。(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以反壟斷法對滴滴出行、阿里巴巴、騰訊、蘇寧及美團開出共22張罰單。(互聯網)

註1:

《反壟斷法》第21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經營者合併;
(二)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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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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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3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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