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穿梭巴士司機收賄3萬元助受僱,營運助理判囚8個月。(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今日(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稱,訂立《防止賄賂條例》是要保障社會公平,而被告過往亦曾干犯過相同的貪污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被告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早前承認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法庭早前已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