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隸屬國安處的39歲男警去年休班時涉在尖沙咀地鐵站偷拍穿女子裙底被捕後,在尖沙咀警署企圖搶槍輕生,今日(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偷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
一名報稱隸屬國安處的39歲男警去年休班時涉在尖沙咀地鐵站偷拍穿女子裙底被捕後,在尖沙咀警署企圖搶槍輕生,今日(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偷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咩都無晒」,當時自覺並非社會所期望的正直警員而犯案。暫委法官李志豪關注被告一直在小欖還押,是否有精神上問題,把案押後件至7月13日判刑,以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及心理專家報告,惟強調很大機會判囚。
報稱隸屬警察總部國安處
39歲被告高振宗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15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意圖,從她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及在尖沙咀警署報案臨時羈留室內,企圖無牌管有一枝左輪手槍。
案情指,女事主在尖沙咀地鐵站乘坐扶手電梯由月台往大堂,期間感左小腿被硬物撞到,轉身看到身後只有站在下兩級的被告,當時被告手持小米電話,其後迅速放入褲袋。事主懷疑遭到偷拍,要求被告解鎖檢查,並發現該手機內有幾段拍攝到扶手梯的短片。由於被告不停按電話,為保存證據,事主最終在職員的協助下報警。被告不斷道兼求畀次機會,期間被告不斷道歉,又表示片段沒有拍攝到事主,請求她歸還電話及給予機會,但遭拒絕。警方到場後,得悉被告為休班警,報稱駐守警察總部國安處。警方把被告押回尖沙咀警署。在交犯程序期間,一名警員打開羈留室的門之際,被告突然雙手抓住繫在警員腰上的左輪手槍。警員立即護住槍袋大叫求援。
雙方糾纏間,眾人跌倒在地上,約20秒後,警員擺脫被告,佩槍仍留在袋內,但槍袋的鈕扣被打開,警員身上的對講機固定扣亦遭損毀。糾纏過程中,一名高級警員的左前臂及左邊拇指傷 ,右手肘浮腫及觸痛,左膝觸痛。另一名警員則右脛及左手指觸痛,分別獲批6天及3天病假。同時,被告臉部及右前臂亦在過程中擦傷。
暫委法官李志豪斥被告身為警「知法犯法」,亦會對警員或其他人士造成風險。辯方求情指被告「咩都無晒」,犯案並非想傷害任何人,只是因為感到羞愧,自覺並非社會所期望的正直警員,因此「睇唔開」想傷害自己。
李官關注被告仍在小欖還押,是否有精神方面的問題。辯方回應因被告當時有自殺傾向,故一直在小欖還押。李官遂押後案件至7月13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專家報告,強調很大機會會判處監禁。
案件編號:DCCC83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