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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7:30:22

警司陸振中危駕咬傷下屬手指  受襲男督察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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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資料圖片)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資料圖片)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2022年6月同僚飯局中,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在同僚飯局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否認非禮、危駕及襲擊等7罪,早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3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但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陸獲准保釋至周四(7月3日)判刑。其中一名受襲督男督察上周五(27日)入稟區域法院,向陸振中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排期12月17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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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獲准保釋至周四判刑

原告為蔡文浩,被告為陸振中。入稟狀指,陸振中2022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1樓襲擊原告造成傷害,原告遂入稟,要求陸振中賠償因施襲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連同訟費和利息等。入稟狀未列明索償金額。

據此前控方案情,2022年7月15日同僚飯局之後,已醉酒的陸欲到粉嶺停車場取車駕駛,數名下屬合力阻止被告醉酒駕駛並爭執。蔡文浩報稱遭被告襲擊咀唇和咬傷中指,導致縫了三針。

勞官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陸有意圖導致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有可能「真誠但錯誤地」相信自己可以駕駛,在遭數人阻撓下作出「自衛」行動,最終裁定「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但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定他交替控罪,即「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案件編號:DCPI 23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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