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公署分案起訴兩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涉嫌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兩人將於下周二(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案答辯。
被告分別為胡健南(44歲),報稱公司秘書,以及王鑑賢(38歲),報稱健身教練。兩人均被控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1)條。
2019年區議會選舉於該年11月24日舉行。胡健南及王鑑賢同於當年10月16日遞交提名表格,分別在該選舉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參選。二人其後接獲候選人資料冊,當中有提醒他們須呈交選舉申報書。當屆候選人須於法定限期,即於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控罪指胡健南及王鑑賢,分別作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高院拒批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申請
選舉事務處於上述法定限期內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兩人分別於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以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法院分別於2022年8月及9月拒絕向兩人批出申請。廉署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本周落案起訴兩人。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