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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1-02-17 13:30:00

不留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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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當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Bind-Over),簡稱「ONE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式十分受被告人歡迎,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費昂貴的律師費去抗辯。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控罪。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文件上簽字,承諾未來一至三年內(時間由法官決定)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通常是數千港幣)。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甚麼事也不會發生。

 

「ONE簽保守行為」這種安排,必須在控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根據我的經驗,控方一般只有在以下的情況下才可能會同意:

 

1. 被告人在涉案前在香港沒有任何的刑事定罪記錄;

2. 涉及的案情十分輕微(例如被告人和另一人打架而沒有造成重傷;

3. 被告人有特殊的個人情況(例如年輕、年老、為專業人士、有個人健康理由);

4. 受害者同意「ONE簽保守行為」的安排,給被告人一次機會(但受害者的意願只屬參考性質,而非決定性,因為檢控權在律政司而非受害者)。

 

爭取「ONE簽保守行為」一般會通過發律師函予律政司的方式進行,由於可能有一定的難度,負責的律師需詳細了解客戶的情況及案情,用心處理,才能成功。

 

謝慶綿(Andy Tse),新民黨第五屆青年委員會副主席(會員),亦是一名執業事務律師。喜歡行山及背包旅行。喜歡廣結良朋,三人行必有我師。不同人士的意見應獲得同等尊重,不同人士的見識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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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已於2020年12月19日選出第五屆的新民黨青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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