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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7-12-13 11:15:00

還原公屋單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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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出租公屋的租戶遷出單位時,均須依時退回單位,並恢復單位原有裝置。

按房委會與租戶簽訂的租約條文,租約終結時,租戶須立即將單位騰空並連同業主的固定裝置與設備全部及完整地交回房委會。而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公屋租戶如欲將單位交回房委會,必須主動在交回單位前最少14天向所屬的屋邨辦事處遞交遷出通知書,並承諾把原住單位還原、騰空及完整無缺地交回房委會。

若果公屋租戶獲得其他形式資助房屋,他們需要向房委會遞交遷出通知書,承諾在接收資助房屋單位鑰匙日期起計60天內交回原住單位予房委會,如有需要,有關租戶可申請延期交回該單位,以不超過30日為限。

假如租戶曾在單位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則須自行把房委會不適合保留的固定裝置及設備恢復原狀,並拆除所加建的固定裝置及設備,否則須支付房委會有關工程費用另加行政費用。由房屋署代為進行的還原工程會由房屋署的合約承辦商代為進行,有關的收費是屋邨當區的合約承辦商按照房屋署批核的保養合約的項目收費釐定。屋邨辦事處會先向住戶講解收費;若租戶有任何疑問,可主動聯絡該處職員查詢詳情,他們定當樂意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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