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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0-11-17 04:30:00
日報

四位前議員會提呈司法覆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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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在雙十一光棍節放大招,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了「決定」,特區政府隨即根據「決定」宣布四位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資格。該四位前議員會否提呈司法覆核?若提呈了,法庭會否批出許可?

我們經常從傳媒看到司法覆核案件的報道,其實司法覆核是甚麼呢?真的事無大小也可覆核一番嗎?《基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規定見於《高等法院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

換句話說,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及特區政府取消四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是否行政決定呢?若是,他們才可提呈司法覆核。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則向傳媒表示,四位前議員可以就行政長官取消他們資格一事提呈司法覆核,但是不能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即使提出了,勝算也很低。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列出了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七項情況,若有議員發生該七項情況的任何一項,則「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我看來,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除了賦予行使權力的是行政長官而非立法會主席這點不同外,「決定」與第七十九條的思路是一樣的,即是列出了先決條件,若議員觸犯了這些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相當清晰。

此外,過去人大常委會至少有兩次的「決定」遭司法覆核挑戰。一次是「831決定」,梁麗幗向高等法院提呈司法覆核,指「831決定」在港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官區慶祥指出,人大常委會是最終權力機關,香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質疑「831決定」(the court simply has no jurisdiction to do so),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另一次是有關高鐵「一地兩檢」,梁頌恆等人提出司法覆核,也是遭高等法院裁定敗訴。法官周家明指出,人大「決定」在香港具約束力,包括香港法院,因為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的意志,亦為主權體的一部分。

既然法庭已有先例可援,看來即使四位前議員真的提呈司法覆核,也是徒然,法庭會批出許可、他們會勝訴的機會非常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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