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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0-04-27 04:30:00
日報

市民認清侮辱國旗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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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新聞浪接浪,郭榮鏗議員長期騎劫內會、港澳辦中聯辦的「身份」,到特區政府大換班,無不鬧得沸沸揚揚。在這些大新聞下,有一宗法庭裁決同樣重要而且意義深遠,值得大家留意。

大家可別忘記,在去年持續大半年的反修例風暴期間,發生多宗損毀國旗事件,多人被捕,當中包括只有13歲的女學生,令人欷歔。本文討論的案件是一名21歲冷氣技工於去年9月沙田「和你shop」行動中,踐踏國旗,把國旗丟入垃圾車,再把垃圾車丟進水池等等,被控「侮辱國旗罪」。去年10月,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社會上有聲音指判決太輕,沒有阻嚇性。律政司經研究判詞後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及改判即時監禁。上周五(4月24日),上訴庭推翻了原審裁判,指案情嚴重,量刑起點不應少於4個月,但因被告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故改判被告即時入獄20日。

首先,大家要理解,《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保護國旗、國徽〉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原審裁判官指案件不涉焚燒國旗等危險行為,因此判決社會服務令。我不敢苟同。相反,我認同上訴庭法官指出了案中的幾個重點:
●被告把國旗又拋高又踐踏,行為如表演,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被告把國旗丟入垃圾車,視之如垃圾,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 
●被告把國旗連同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思,是更嚴重的侮辱。

上訴庭更援引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吳恭劭一案指出,「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是獨有的象徵。所有國家都有國旗。中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明顯不過,即使被告沒有焚燒國旗,他的所作所為同樣是嚴重貶損國家尊嚴,侮辱了國家。

我明白在經歷反修例風暴後,社會仍然瀰漫一股反建制情緒。這次裁決無疑是醍醐灌頂,希望能讓年輕人認清國旗的象徵意義,明白侮辱國旗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就算初犯亦會被判即時監禁。當然,特區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國民教育,新上任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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