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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4-02-05 11:11:00

23條泄露國家機密門檻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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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新華社)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我在上周的文章〈23條立法任重道遠〉指出,第23條立法是整個香港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對維持良好管治是必要的。本文則簡介諮詢文件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探討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泄露國家機密

首先要指出,諮詢文件建議禁止取得、管有和露的是「國家秘密」,而不是「任何官方資料」,換句話說,政府的建議是保護屬於「國家級的秘密」。由於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而只是保護「防務、關乎國際關係」等資料,未能滿足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因此需要修例。

是「國家秘密」? 諮詢文件〈第 5 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第5.8段建議「國家秘密」有項,即(1)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2)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3)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4)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5)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6)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罪行的活動的秘密;7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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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官方未有證實的重大疫情資料是不是「國家秘密」要找出答案並不困難,只要看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上述個範疇的其中一項就可以,如果不是的話,就不是「國家秘密」。

即使屬於上述七大範疇其中一項,也不等於是「國家秘密」諮詢文件指出還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沒有合權限下予以露」,第二是資料露了「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即是說,要符合「國家秘密」的定義,也要連過三關,要「三連中」。

刑事檢控的證要求很高,即使「三連中」,控方還要無合理疑點證被告人有犯罪行,即「非法獲取、非法管有或非法披露」,重點是「非法」。同時,控方亦要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諮詢文件建議的犯罪意圖是「明知」knowing或有合理因由相信having 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在刑事罪行中,這些條件都是明確的慣用的和很高的要求,要中五連環」才犯法,因此市民毋須憂慮會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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