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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04:30:51
日報

嚴厲打擊公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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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公屋亂象

嚴厲打擊公屋亂象

香港公屋制度本為保障基層「住有所居」,惟數十年來公屋資源錯配、富戶濫用等問題始終如影隨形,成為社會難以根治的痼疾。公屋住戶透過資產增值累積財富卻拒絕退場,形成「公屋富戶」特殊群體。房委會自1987年推行租戶資助政策,要求住滿十年者申報資產,惟抽查機制鬆散致成效不彰。至2017年,全港竟有逾20%公屋住戶被歸類為「隱形富戶」,部分家庭持有本地私樓、內地商舖甚至海外物業,但仍長期霸佔公屋。更堪憂者,年輕世代將公屋視為「人生捷徑」,反映社會福利制度遭扭曲成「躺平溫床」。

針對上述系列問題,立法會正在審議《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將加強房委會的授權人士的查證能力,以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包括非法出租公屋單位及使用公屋單位作商業用途等。

根據條例草案,房委會的被授權人員將有以下的權力:

1. 房委會在視察公共屋邨及未補價的居屋單位時(房屋條例現有第22條已提供視察權),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違反房屋條例,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在出示獲授權的身分證明後,要求有關人士透露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及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供獲授權人員查閱。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即屬犯罪,可判第三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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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收集屋邨租戶的總收入及資產的詳情的權力,條例草案提出該等權力適用於屋邨內單位的租戶及租戶家庭的成員。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可處第四級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3. 條例草案就未授權出租定下規定。任何人若未經授權出租單位出租,或佔用,或將單位租出或使用作貿易或業務目的,即屬犯罪。任何人若在收取有值的代價下,協助他人租入或租出單位作上述活動(例如,參與未有授權租賃的地產代理),同樣犯法,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若租契授權有關使用或在使用時,租契下的租戶或其家庭成員正居於該單位,則有關的限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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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有人拒絕提供收入及資產資料,或未獲授權出租及使用公屋單位,有關的檢控可於犯罪後六年內或於獲授權

人員發現罪行後一年內(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提出。

條例草案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將交由立法會繼續二讀及三讀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