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入稟控告前僱主歧視。
一名在資產管理公司任職的女主管,2022年懷孕及放產假後,遭大幅削減年度花紅約六成,跌幅較其他部門主管和下屬更大。女事主向平機會投訴後,遭公司即時解僱。由於投訴與解僱的時間很接近,她相信前僱主是基於投訴而將其解僱,昨透過平機會協助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前僱主涉違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要求賠償156萬元。
申索人曾思穎,答辯人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根據入稟狀指,申索人在上述公司任職逾7年,由合規經理擢升為合規部主管,月薪為8.4萬元,工作表現一直令人滿意。申索人在2022年放產假後,答辯人大幅削減申索人同年的年度酌情花紅約六成,遠較合規部下屬及其他中後台部門主管的跌幅大。
向平機會投訴不足一月遭解僱
答辯人在2023年8月向上司討論花紅的情況,惟未獲回覆;其後申索人告知答辯人已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後,她在約3星期後被公司即時解僱。由於投訴時間與解僱時間接近,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是基於向平機會的懷孕投訴而解僱她。
入稟狀提到,答辯人的歧視奪了申索人一份珍而重之的工作;而她亦認為解僱原因對她並不公平,並對她造成長期的情緒困擾,令她求職時亦面對很多困難。申索人要求答辯人賠償情感損害及收入損失等共約156萬元。
平機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昨代表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就她的前僱主、即答辯人的違法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提出申索。平機會表示,把個案帶上法庭,一方面希望加強公眾認識《性別歧視條例》下賦予在職懷孕女性的權利,同時亦提醒僱主對僱員作出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乃屬違法,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兩年間收逾200懷孕歧視投訴
平機會表示,機構收到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中,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是最常見的類別之一。2022至2024年間,平機會收到227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20%,當中逾九成在僱傭範疇發生。另外,平機會在上述期間亦收到7宗因懷孕歧視投訴而遭受使人受害歧視的投訴。平機會表示,這反映在職懷孕婦女仍然面對不少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僱主基於僱員懷孕或相關產假,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都有可能構成違法歧視。另外,若僱主就僱員作出《性別歧視條例》下受保障的行為,例如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而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或解僱該僱員,則有可能構成違法使人受害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