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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7-05-17 06:00:00

鼎太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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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調查UGL專責委員會的研究範疇文件被特首辦修改事件,周浩鼎議員昨日見記者解釋時,引用了法律界的慣常做法來為自己辯護。他的原話是這樣的:「喺案件要進行一單官司之前,檢控同辯方都要傾好大家都同意嘅案情撮要,呢個係要傾嘅。」

有幾位記者心水很清,即時回應:「你呢個類比係錯㗎!因為你唔係控方,你係法官同陪審團,陪審團如果接觸到證人或被告,係妨礙司法公正!」

既然大家都是律師,那麼我也用我皮毛的法律知識跟讀者分享一下吧!在刑事案件正式開庭前,控辯雙方通常都會開會商討案情,互相確認案件的時間地點人物、證物、證人等等基本資料,這就是「同意案情」的步驟。這一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節省法庭的開庭時間,也讓控辯雙方有機會保障己方的最大利益。

有沒有例外的情況呢?有。以我的經驗,若果刑事案件的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的話,檢控官是會盡量避免接觸被告去「同意案情」,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那些時地人等基本案情資料,就要在庭上由法官去確認。

我們要搞清楚的是,立法會調查UGL專責委員會的角色是甚麼?是檢控人員?還是法官?其實這小組是兩者的職能兼備,我們既要調查事件,也要就著調查結果去下判斷。周議員對此似乎毫無了解,否則就不會作出如此邏輯混亂的瘋狂比喻——試想想,終審庭大法官私底下跑去同被告商議案情,社會還能不能信任他?更何況,周的做法又豈止「同意案情」?簡直是「決定控罪」了。

無論周議員是否已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基本法》79條(7)又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社會也是時候想一想:能不能再信任他出任代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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