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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5-07 12:15:00

反對派的反智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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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台灣殺人案事件發生後,台灣和香港基於沒有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特區政府未能處理台灣引渡有關疑犯的要求,遂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便台港兩方可盡快處理事件,以彰顯公義,然而反對派卻不惜一切在立法會「拉布」,執筆之時,相關法案委員會經過四小時會議後仍未能選出主席,做法令人憤慨。


根據政府文件,現時香港只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由於台灣以至百多個國家或地區與香港沒有簽署上述協定,因此一旦遇到現時台灣殺人案的情況,特區政府便沒有相關法律基礎以處理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事宜,是次修訂《逃犯條例》正好堵塞漏洞,將來若再發生同類事件,便能根據修訂了的《逃犯條例》作出合適處理。


平心而論,如是次未能通過修訂《逃犯條例》,變相鼓吹了極少數港人於那些沒有與香港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或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干犯了嚴重罪行後,可潛逃回港或不再前往那些國家或地區,使他們無法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公義亦無從彰顯。反對派向來自命站在道德高地,是次做法卻與維護法治和彰顯公義背道而馳,反對派一而再、再而三地視法治如無物,如數年前的「佔中」行動中,為了爭取他們口中所謂的「公義」,發起「公民抗命」,嚴重衝擊本港的法治基石,反對派是次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猶如縱容罪犯逍遙法外。


反對派把修訂《逃犯條例》視為洪水猛獸,更以侵犯人權或港府會將異見人士移交內地受審及服刑作為幌子,實屬危言聳聽。事實上,是次修訂《逃犯條例》已包含過去一直行之有效的個人權利保障原則,包括須符合有關行為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罪行的原則 、不能「一罪兩審」以及涉及政治性質罪行須拒絕請求等,而個別移交的審批過程由行政長官提出後,須經法院審批,確保有關決定符合法律要求。此外,現時已有不少西方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等與中國簽訂了引渡協議,反對派的顧慮實無法自圓其說,侵犯人權或打壓異見人士之說難免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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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就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因反對派「拉布」,而至今仍未能選舉主席一事,直言反對派「總之涉及內地就唔得」,並說本年度立法會僅批了佔政府申請的百分之五的新工程撥款。行政長官說得坦白直接,就是反對派「逢內地必反」和「為反而反」以爭取政治本錢的頑劣本質。反對派於「佔中」事件後本已走向碎片化,現在再一次將公義與法治置若罔聞,試想想這些政客的反智思維,又如何守護香港的法治和公義呢 ?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員  梁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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